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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实施江门市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1 信息来源:查看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要求。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明确:“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提出:“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二)临床需求。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六岁(含)以下儿童身体器官不同于成人、对体感和症状都不能清晰准确表达自己的疾病特征、检查和治疗时儿童不配合、儿童疾病变化快等因素,均加大了临床诊疗的难度。

  (三)我市实际。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8〕1232号)要求,我市自2019年起对“住院诊查费”1个项目实行10%的加收政策。2020-2022年因新冠疫情和未达条件启动动态调价等客观原因,暂未对儿童加收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影响到我市儿科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价值长期被低估,与省内其他市对比,在项目范围和加收比例上均处于最低的水平,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

  因此,我局参照省和周边地市的做法,按照采集数据、调查测算、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等规定程序,制定了《关于实施江门市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对实施范围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实施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对适用对象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六岁(含)以下儿童”概念,严格限制医疗机构扩大加收人群范围。

  (三)明确儿童加收的项目。《通知》基于数据调查测算,充分尊重并采纳上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以及群众意见,在对患者负担、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医疗机构三方面的影响分析结果,保留1项原加收项目,新增529项加收项目。本次调整重点关注主要是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和个别护理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后共有530项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项目。

  (四)明确项目加收幅度。《通知》对纳入儿童加收政策的项目,按照综合服务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类,手术类,中医类四大类进行分别测算,考虑患者负担,保持合理比价关系,最终确定新增529项的加收幅度维持现行标准(约10%)。

  (五)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缓解相关患者就医负担。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750-399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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