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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大幅降价 患者自付减少逾80% 宜春市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发布时间:2025/12/23 信息来源:查看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坤

    大江新闻报道:12月19日,宜春市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量采竞价 阳光惠民”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召开。从会上获悉,今年年初,宜春市将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量采竞价 阳光惠民”制度改革列入民生实事重点建设。经过近一年时间,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宜春市已开展2批次竞价、1批次价格联动。首批   全市竞价采购25个医用耗材品种,通过公开竞价实现平均降幅63.3%,第二批17个品种平均降幅51.3%。例如:骨科活检取样器,价格由1300元降至500元,降幅达61.5%;全省价格联动中颅内取栓支架价格由25000元降至7100元,降幅达71%;远端通路导管从每根16800元降至2956.78元,患者自付减少近82%。

   通过集中采购、支付方式和医疗服务价格优化等综合改革,明显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截至10月,宜春市患者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10.56%,次均自费费用下降10.61%,改革红利有效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健康红利”。

   建立“为用而采”遴选机制 构建精准采购目录

   组建联盟聚焦需求。宜春市吸纳273家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医疗机构按“临床必需、大额采购、竞争充分”原则申报未集采产品需求,经市级复核形成竞价采购目录。目前,采购目录已纳入药品168种、医用耗材213种。

   实行目录动态调整。宜春市在每季度召开目录论证会,结合采购数据淘汰使用量下降或性价比低的非必要品种,并给临床急需药品耗材开通“绿色通道”,经专家论证后纳入竞价目录,保障临床急需产品采购需求。目前,该市已累计淘汰非必要产品37种、新增急需品种4种。

   备案采购兜底保障。宜春市针对急救药品、罕见病用药等不在采购目录的特殊品类,实行备案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填写备案表审批通过后即可采购;同时,跟踪备案数据中的高频产品,自动触发目录增补,切实保障特殊患者用药权益。

   建立“厂商直通”竞价机制 推动价格合理回归

   搭建短链采购平台。该市在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搭建“宜春专区”,直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直接报价,跳过代理商、经销商等中间环节,大幅降低中选价格。

   规范公开竞价流程。该市遴选医保、卫健、市监等职能部门业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管理、采购、临床人员组成128人的市级竞价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人员成立竞价评审专家组,依据临床需求、产品质量、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科学的竞价规则。同时,组织生产企业在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宜春专区”直接线上公开竞价,促使企业在透明化竞争中主动报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

   完善低价保障机制。该市建立“中选价格医疗机构比价反馈核实、中选结果网上全面公示、医保结算数据联动比对”三重约束机制,一旦发现中选价格异常偏高或偏离预期,立即预警并追溯原因,为后续价格调整或监管干预提供精准数据支撑。目前,该市已动态调低中选产品价格7个。

   建立“医保直付”结算机制 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针对以往生产企业回款周期长的问题,宜春市实行“医保直付”制度,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直接采购,待收到货品后,医保经办机构在6个月内将货款直接打给生产(供货)企业,各采购医疗机构再将应付货款划转至医保结算专用账户,结算周期较改革前压缩50%以上。

   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资金周转困难,该市建立基金预付机制,依照医疗机构前1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

   建立“全程可溯”监管机制 筑牢阳光安全防线

   实行数智监管。该市在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宜春专区”嵌入数据监管模块,实现产品价格、采购数量、中选企业等7个核心指标监测“全程可溯”,并设置“价格红线”定期对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不力或触及红线的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直至行政处罚,有效遏制“招而不采、采非所用”现象。

   实施贯通监督。该市构建“党组织、纪检、社会”监督闭环体系,要求所有参与竞价的工作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审核“双签字”推荐。同时,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嵌入式”参与目录遴选、现场竞价等关键环节,“两代表一委员”、媒体及社会群众代表现场监督竞价。各方反馈问题及时审查通报、严肃查处,实现竞价招标环节“零投诉”。

   严格质量追溯。该市构建中选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体系,持续推进药品追溯码、医疗器械UDI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ADR)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常态化收集和分析来自临床一线的不良反应报告。针对问题产品实行立即下架处理,把供货企业纳入“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后续竞价采购项目,并将其失信行为及处理情况推送至省医保局,作为信用评价的负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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