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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公立医院服务协议医保基金月结预留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各定点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丽医保发〔2019〕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公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实行DRGs点数付费月结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公立医院服务协议约定的医保基金月结预留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门诊医保基金月结预留比例调整为0.5%。住院医保基金月结预留比例按《关于明确2024年度公立医院DRGs月结算预付比例的通知》规定执行,在服务协议中不再明确。

    二、执行时间

    2023年按服务协议规定已预留的医保基金,要求在2月8日前按新标准进行清算拨付。2024年公立医院门诊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医保局按要求立即对辖区内各公立医院2023年度预留医保基金进行清算拨付,并及时组织相关公立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时根据新标准,对2024年度门诊医保基金月结预留比例进行调整,并做好各公立医院的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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