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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调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22 信息来源:查看

    4月17日,记者从地区医保局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地区对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进行调整,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相关要求,地区调整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调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同时,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地区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上调5个百分点,由原来的75%、65%、55%调整为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

    此次还对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将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4000元。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单次限额也由200元、300元、600元调整为300元、800元、1300元。

    地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和法规科负责人吴晶晶表示,对于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加个人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可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正常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地区医保局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政策培训及业务操作培训,加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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