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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30 信息来源:查看

2023年11月29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39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巩固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降价成效,释放集采改革红利,做好“集采降医疗成本”和“医院降医疗价格”的协同联动,坚持以服务产出为导向,技耗分离宜分则分的原则,我省参照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试剂集采降价、技耗分离和限项目总价的做法,按照“修订项目规范,价格调整与集采中选结果联动,强化医保支付协同”的总体思路,在开展成本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政策协同配套等基础上,对现行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政策(含试剂)进行修订,专项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项目规范修订、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医疗行为、医保信息编码维护等八个方面。

一是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将“检测试剂”作为项目的“除外内容”,“说明”中增加“单人单次包含检测试剂价格的总和不得超过XX元”。

二是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此次修订的25个医疗服务项目落实技耗分离的要求,全部按“医疗服务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计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执行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是明确检测试剂价格政策。对单独收费的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严格执行“零差率”价格政策,按人份进行收费。

四是明确医保支付配套政策。已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价格为基准,按规定支付;除外可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参照对应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五是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六是倡导全省其他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检测价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

七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其他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所用的完整、有效22位“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省医保局信息部门及时发布国家医保局动态更新的22位“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基础数据。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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