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规定,为建立健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