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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6 信息来源:查看

    一、通知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引导定点医药服务资源优化,切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管理,简化经办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规程调整情况进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

    1.信息类型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在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佐证材料,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办结后,及时在国家信息平台完成相应重大信息变更的动态维护;在发生一般信息变更时,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国家医保信息编码动态维护平台动态维护。

    2.调整申报材料。申请新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所需提交的办理材料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执行,并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变化做同步动态调整。

    三、注意事项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调整信息变更等医保经办流程,更新线上线下申请办理材料;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信息;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医保经办工作的宣传培训,提高医药机构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后要承担变更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的连带责任,协议期内服务协议不再重新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变更中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按规定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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