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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0〕35号)和《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鹰潭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鹰医保字〔2021〕7号)要求,三年过渡期满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按(赣医保发〔2020〕35号)文件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三年过渡期满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按(赣医保发〔2020〕35号)文件执行。

二、2024年大病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具体金额,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8.29元(6098×0.3%)缴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按照每人每月12.2元(6098×0.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65.88元(6098×0.5%*12个月)缴纳。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退休审核通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申请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通过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审核通过前以在职身份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回。视同缴费年限以2002年1月1日前国家政策认可的工龄计算。

四、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解读单位: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电话:0701-627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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