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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6 信息来源:查看

    现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由于我局是2023年4月10日接到省医疗保障局文件,省文件要求于2023年4月17日执行,时间非常紧,因此市医保局履行简化程序,未向社会公示,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不超过13元/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最高不超过1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含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试剂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5元/人次。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服务,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及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四)我市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政府指导价均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于2023年4月17日起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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