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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经办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5 信息来源:查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南宁市主动争取列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4个试点城市。2022年1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医保规〔2022〕1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运行两年来,保障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公共服务、资格认定、待遇支付、服务监督等各环节总体运行平稳,为长期失能人员家庭提供经济与服务双重保障。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6号)和《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医保规〔2024〕2号)制定《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经办服务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服务行为,稳妥有序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

    三、主要内容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经办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五条,围绕开展和推进长护险的具体工作进行阐述。

    (一)关于委托经办服务事项。明确长护险承办机构按规定提供长护险政策宣传、政策咨询、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经办服务。

    (二)关于承办机构数量。南宁市长护险承办机构数量按照约1:450000的比例确定,遵循服务能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长护险试点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165万人,通过招标确定4家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委托经办服务,对外公共服务体系初步搭建,服务需求与服务能力基本平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护险覆盖人数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承办机构数量,确保长护险公共服务体系运行平稳。

    (三)关于划分承办责任片区。根据行政区域地理布局,结合参保人员及失能人员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服务片区。试点期间,根据南宁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按常住人口分布划分4个承办区域,分别为:西乡塘区+良庆区、江南区+横州市+隆安县、青秀区+邕宁区+马山县+上林县、兴宁区+武鸣区+宾阳县。

    (四)关于经办服务费用。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6号),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不高于当年所承办片区的长护险实际征缴保费总额的5%,具体经过公开招标采购后确定;当年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提取金额以合同最终约定及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拨付比例为准。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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