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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医保规〔2023〕6号),现就结算标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自2019年执行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待遇保障水平得到逐步提升,同时,原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即将期满,为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政策和做好新一轮招标工作,在确保现有待遇保障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对现行待遇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稳健推动新一轮大病保险工作落实落地,确保政策待遇可持续。

三、调整内容

《关于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调整: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封顶线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8万元

10万元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费用高低分段补助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8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不低于92%的比例补偿,

2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偿。

10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不低于93%的比例补助,

2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95%的比例补助。

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中“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含)的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补偿”的内容作了调整:

(1)为符合国家和省上的待遇清单要求,补助范围由“个人负担”(含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调整为“个人自付”;

(2)为确保待遇水平不下降,起付线标准由超过2万元(含)调整为超过1万元(含),补助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28%。

4.城乡居民医保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须承担大病保险补助基金支付部分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10%

15%

5.居民大病保险按费用高低分段补助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8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不低于82%的比例补偿,

2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85%的比例补偿。

10万(不含)至20万元(含)按不低于84%的比例补助,

2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87%的比例补助。

6.居民大病保险中“个人自费超过2万元(含)的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补偿”的内容作了调整:

(1)为符合国家和省上的待遇清单要求,补助范围由“个人自费”调整为“个人自付”;

(2)为确保待遇水平不下降,起付线标准由超过2万元(含)调整为超过1.5万元(含),补助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7%。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0599—83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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