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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根据《兵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兵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兵人社发〔2020〕69号)、《兵团工伤保险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2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九师2024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良好的服务能力,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优势。

    3.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规定的医药服务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事务,积极配合工伤保险职能部门工作。

    7.具备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应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康复机构申报条件

    1.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3.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4.康复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实际使用床位及专业人员配备与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相符。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条件

    1.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2.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产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3.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二、受理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兵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兵团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书、兵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书。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提供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提供所经营辅助器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符合条件、愿意承担师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岳奕   0901-7636003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第九师绿翔大厦四楼(第九师人社政务大厅)

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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