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十八条关于试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结合现行管理要求及监管工作实际,我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医保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药监发〔2022〕66号)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05月21日—2024年06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将意见反馈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标注: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
联系人:阿荣
联系电话(传真):0471-4507117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