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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3 信息来源:查看

2023年3月28日,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张家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张医保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机构改革,成立了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并明确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能。

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2021年8月25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汇总梳理了历年医疗服务项目文件内容。以《张家界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为基础,收集整理了2020年至2023年下发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文件。

(二)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三)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项目价格管理,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四)实施过程规范管理。《通知》要求区县要及时收集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将结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适时组织目录修订更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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