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6号),报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支持基层、同城同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同城同价”原则,对于本轮省医保局调整省管医疗机构的450项医疗服务价格,上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类、中医类等项目价格434项、下调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16项,我市市管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同时,按照中央省市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要求,提高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诊查和护理涉及的11个项目价格,回归价格梯级管理。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廖凌
联系电话:6188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