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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门诊查费(主任医师)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5 信息来源:查看

相关文件: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项目结构,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医保〔2023〕8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反馈宁德市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意见的函》(闽医保采购函〔2023〕1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合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施范围

   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执行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

   对“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等90项比价关系不合理,与省属和周边地区价格差距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三)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小儿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调价提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24年1月20日起,有效期十年。

   四、相关要求

   市医保中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更新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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