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规定,经我局组织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认为符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要求,现予以审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8日,共计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791-88121017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子邮件:jxsypjyc@126.com
特此公示。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江西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查公示附件
(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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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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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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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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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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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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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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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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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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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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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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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
131碘(131I)化钠口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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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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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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