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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2/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保障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保发〔2019〕73号文件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要及时调整谈判药品的零售价格,确保参保患者正常结算。

二、经组织专家论证,将符合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等原则的司来帕格口服常释剂型等15种国家谈判药品(见附件),纳入我市目录内特供管理,实行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模式。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费用总控、“药品比”和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四、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维护基金安全。同时对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五、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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