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注射剂质量风险识别与控制,降低产品风险,省局制定了《注射剂风险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射剂风险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注射剂质量风险识别与控制,降低产品风险,省局制定了《注射剂风险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你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注射剂风险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注射剂生产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识别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注射剂包括最终灭菌和非最终灭菌的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
第二章 人 员
第三条 针对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如更衣程序、卫生及微生物基础知识、无菌操作行为规范、培养基模拟灌装(无菌生产工艺)、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四条 灌装间生产操作人员应定期完成合格的培养基模拟灌装。
第五条 A/B区操作人员应进行更衣程序确认,确认内容应包含录像资料。
第六条 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参观人员或维修人员)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在观看录制的更衣指导视频后由培训合格人员指导更衣并引领。
第三章 厂房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连续生产期间,空调系统不得关闭,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大于10pa,生产结束后可转为值班状态,应始终确保洁净区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
第八条 根据上一年度设施设备维护情况,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应充分考虑部件的储备,保证生产期间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洁净区排水设施应能防倒灌。
第十条 采取湿热方式在线灭菌的,需对管道最低点进行确认,并安装可监控灭菌过程温度的仪器仪表。
第十一条 应当制定校准计划,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如隧道烘箱、灭菌柜的温度监测探头。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效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 制水系统应无盲管,纯化水储罐与纯蒸汽发生器、注射用水制备系统之间不应为单向管路。采取并联方式多路循环的、设有中间清洗站等再分配系统的,水系统使用期间应始终保持全系统循环。
第十三条 储罐、管路的连接方式(串联、并联)应能确保储存分配系统全部能够被消毒或灭菌。
第十四条 在停工期间定期监测微生物污染水平(浮游菌、沉降菌),依据监测数据确定停工期间洁净区环境的维护措施。
第四章 物料与产品
第十五条 对甘油等不稳定物料应依据稳定性考察数据,确定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物料自接收入库开始,在贮存使用的各个环节,每个可独立移动单元应建立信息完整可供追溯的标识,并确保标识在物料转运过程中清晰可见。
第十七条 物料在各个环节均应按储存条件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压缩空气、氮气等工艺用气应定期进行监测。
第五章 确认与验证
第十九条 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及再验证或确认的周期。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周期对厂房设施、公用系统、隧道烘箱、洗烘灌封联动线、灭菌柜、真空冷冻干燥机等进行再验证或确认。实际生产过程中灭菌柜的装载方式、监控探头放置位置应与验证时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基于验证结果确定设备运行的参数范围,制定相应规程。如:洗塞时间、洗瓶速度、水气压力、冻干曲线等。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注册工艺及工艺验证制定包含详细参数、操作步骤的操作规程及对应的批生产、批包装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应针对不同供应商开展滤芯相容性验证,基于验证确定滤芯的使用次数,并对滤芯的使用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消毒液的配制、除菌过滤、传递应有明确的规定,并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A / B(C)级区洁净服、工器具在灭菌、转运及工器具的装配过程引入污染。
第二十六条 依据验证确定各工序生产时限,包括配制过程及不同配制阶段药液的贮存时限、灌装操作时限、胶塞储存时间、待灭菌产品的放置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 实施动态环境监测的系统,应对其系统灵敏度及有效性进行确认,设置适当的报警阈值。对生产过程中环境监测的数据及时分析,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八条 使用经验证的方法对配制灌装系统进行清洁、灭菌。
第二十九条 对于热敏感产品,在灭菌前应对蒸汽、压缩空气、冷却水的压力进行确认,将产品升温、降温过程控制在规定时限内。
第三十条 灯检前后的产品应有明确的区分
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品的存放应有明确的标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原辅料质量标准应当包含法定标准的全部内容,并根据产品特性增加安全性控制项目,如:细菌内毒素、不溶性微粒、微生物限度等。无法定标准时,应包含注册申报标准的全部内容,并增加安全性控制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最终灭菌产品灌装过程进行微生物限度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确定日常监测频率。
第三十四条 生产、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记录并启动调查,依据调查报告结果对产品是否放行进行判定。
第三十五条 在产品年度质量回顾中,应采取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对供应商管理、生产过程数据、检验数据(含稳定性考察数据)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不良趋势,并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培养基模拟灌装,依据培养基模拟灌装确定灌装工序生产的最长时限。
第三十七条 配备专人收集产品质量信息。依据收集信息对产品进行分析评估,并对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八条 需委托检验的品种应进行备案,并按批送检,在取得合格报告后用于相关产品的生产或放行。
第三十九条 应对计算机化系统进行确认,有效管理生产、检测数据,确保实现分级授权、数据可靠性,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