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我市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改革工作的要求,自2021年12月27日起,对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新办、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注销备案、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遗失补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等8个事项(具体情况见附表)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对2021年12月26日(含)前提出上述事项申请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二、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内容,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含相关人员)、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将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 
						1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 
						市药监局
					 | 
			
				| 
						2
					 |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新办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3
					 |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4
					 |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注销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5
					 |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6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办理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8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
					 | 
						区市场监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