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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局公布2025年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今年以来,潮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社会高度关注、风险问题突出、行业多发易发问题,持续加强药品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饶平县黄冈镇某美容店邱某等人非法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案

  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到饶平县黄冈镇某美容店检查,发现该美容店非法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1瓶,该美容店未取得经营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合法资质,且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证明材料,涉案产品未按要求运输、储存,存在严重质量风险,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邱某等 3人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刑拘。

  案例二:宋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4年12月,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湘桥区外环北路某小区检查发现,宋某在未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阿胶”“安宫牛黄丸”等药品,至2024年12月3日被查止,总销售金额60200元。当事人在销售的药品经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销售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移送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3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潮安区广某医药行购进无合法来源药品案

  2025年4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在潮安区广某医药行检查发现在售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10盒,该药行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药品购进凭证,涉嫌购进无合法来源药品。

  该药行购进无合法来源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潮安区宝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9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潮安区宝某眼镜店在未取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共计8个规格442盒。

  该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余某非法分装、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5年4月,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在黄冈镇某小区检查发现,余某非法分装化妆品“小药膏绿色去痘膏”,现场查扣涉案物品8瓶。涉案物品还检出氯倍他索丙酸酯、甲硝唑、酮康唑等3种化妆品禁用原料。余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

  当事人擅自配制(分装)化妆品、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小药膏绿色去痘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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