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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解读(第3期)
发布时间:2026/07/25 信息来源:查看

    云南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整合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制定公布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为做好立项指南项目价格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就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项目解读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学习参考。立项指南项目解读是项目规范、价格制定层面的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

    1.同台手术中,医疗机构采取多种麻醉方式,开展联合麻醉能否同时收费?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确有必要开展联合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按照《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使用说明第10条:因病情需要同时进行两种麻醉时,主要麻醉按全价收费;辅助麻醉2小时以内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超过2小时不得重复计费。

    2.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麻醉监护下镇静”与“局部麻醉”?

    麻醉监护下镇静的服务产出为“使病人处于清醒镇静状态,为有创操作或检查创造条件”,局部麻醉服务产出为“暂时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麻效果”。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同时开展麻醉监护下镇静和局部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按照《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使用说明第10条:因病情需要同时进行两种麻醉时,主要麻醉按全价收费;辅助麻醉2小时以内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超过2小时不得重复计费。

   3.医疗机构通过药物吸入等方式进行镇静,能否收取“麻醉监护下镇静”?

    麻醉监护下镇静中的“药物注入”包括但不限于注射、吸入等各类方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规范开展麻醉监护下镇静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4.医疗机构在麻醉监测过程中,开展动脉穿刺置管术、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等,能否单独收费?

    麻醉类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的“静脉穿刺”指麻醉过程中的必要穿刺环节,医疗机构开展动脉穿刺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等独立于麻醉操作的穿刺时,可依规据实收费。

    5.医疗机构开展麻醉时,能否同时收取有创/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麻醉类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机械通气,医疗机构不应额外收取有创/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6.麻醉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基本物耗中包含钠石灰,医疗机构能否单独收取钙石灰费用?

    钠石灰、钙石灰均为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同类产品,均应纳入基本物耗考虑,医疗机构不应单独收取相关费用。不区分药品或耗材注册备案的钠石灰、钙石灰,均不应单独收费。

    7.医疗机构针对两个及以上部位使用神经阻滞麻醉,能否多次计费?

    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计价单位为次,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不按部位计费。

    8.患者由分娩镇痛下的自然分娩转为剖腹产,医疗机构提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能否收取相关麻醉费用?

    分娩镇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的服务目标、麻醉流程和应用场景有较大区别,临床诊疗确有需要的,可按计价单位分别收取分娩镇痛和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分娩镇痛、椎管内麻醉为同一入路时,按累计时长分段计价,不得同时收取2小时基础价;临床诊疗确有需要另建通路的,基础价可据实分别收取。

    9.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眼科等治疗或手术时,应收取“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还是“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

    医疗机构应根据治疗及手术位置、目的判断具体麻醉类型,据实按相应价格项目收费。如麻醉药物直接注射在黏膜下或周围组织内,作用于局部神经末梢,应按“局部浸润麻醉”收费;如药物注射在神经主干附近,阻断神经传导,应按“神经阻滞麻醉”收费。“睑板腺治疗费”和“结膜磨擦挤压费”价格构成中涵盖表面麻醉,如仅进行其中一项或两项治疗时,不应再收取表面麻醉费用。

    10.麻醉类价格项目按时长计价收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麻醉结束时间节点?

    医疗机构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确定麻醉结束时间,麻醉计价结束时间应与监测系统结束时间保持一致。

    11.麻醉过程中,医疗机构开展血气分析等检验项目,能否单独收费?

    麻醉类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中不包含检验成本,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开展检验的,可按相应价格项目依规据实收费。

    12.麻醉项目价格构成中包含术中各类监测成本,具体包含哪些监测项目?

    麻醉类立项指南中的“监测”指由麻醉医生实施,与麻醉操作直接相关的各类监测项目,不包括其他类别立项指南中设立的、用于提高治疗或手术精确度的监测类价格项目,例如神经系统相关立项指南中的“颅内压监测费”“神经电生理定位监测费”等,医疗机构开展此类监测服务,可按相应价格项目依规据实收费。

    13.医疗机构开展刮宫、人工流产时,能否同时收取宫颈内口检查费?

    宫颈内口检查属于刮宫、人工流产的必要步骤,医疗机构不应同时收费。

   14.医疗机构开展妇科手术时,能否同时收取子宫动脉结扎费?

    医疗机构应根据子宫动脉结扎是否属于手术的必要步骤,确定是否收费。如子宫动脉结扎属于妇科手术(如子宫全切术)的必要步骤,则医疗机构不应同时收取子宫动脉结扎费;如不属于手术的必要步骤,则医疗机构可同时收取手术费用和子宫动脉结扎费。

    15.妇科立项指南中的阴蒂整形费、阴唇整形费和美容整形立项指南中的阴蒂美容整形费、阴唇美容整形费,如何区分和收费?

    如属于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可按妇科类价格项目收取;如患者有美容整形需求,在患者知情同意且医院符合美容整形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美容整形类价格项目收取。

   16.单次子宫活检中,医疗机构同时取子宫内膜、子宫颈、子宫颈内膜三个部位的样本,能否分别计费?

    子宫活检费计价单位“次”指一次完整的子宫活检取样过程,取样过程中涉及多个部位的,应按一次收费。

    17.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宫内节育器放置费和宫内节育器取出费?

    因临床需要,医疗机构确需更换节育器的,医疗机构可依规据实收费。

    18.医疗机构为男性患者开展盆底相关手术,能否收取相应费用?

   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盆底重建或盆腔肿瘤切除等盆底手术的,可依规据实收取相应费用。

    19.医疗机构在同一治疗过程中针对同部位开展臭氧、红外线等不同特殊治疗的,能否收取两次妇科特殊治疗费用?

    妇科特殊治疗费计价单位为“部位”,医疗机构在一次治疗过程中利用多种方式针对同部位开展特殊治疗的,根据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立项原则,应按1次计价收费。

    20.医疗机构针对同部位开展常规治疗或特殊治疗,能否同时收取常规治疗和特殊治疗费?

    医疗机构针对同部位同一疾病开展常规治疗和特殊治疗的,根据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立项原则,可按收费标准较高的特殊治疗价格项目就高收费,不叠加计费。

    21.人工流产费和清宫费是否能同时收取?

    人工流产费价格构成中不包含去除宫内异常组织,或取出宫内组织。如根据临床需要却有必要开展清宫的,可依规据实收取清宫费。

    22. 同次检查中,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早孕期筛查(扩展)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胎儿血流动力学检查(扩展)可否同时收费?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确有必要分别提供相应服务的,可依规据实收费。根据胎儿血流动力学检查(扩展)计价说明,同步开展其他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项目时,该项按60%计价;参照同一规则,同时开展早孕期筛查(扩展)与胎儿血流动力学检查(扩展)的,后者按60%计价收取。

    23.骨制动费,计价说明大中小和特大不一致,如何理解?

    骨伤制动外固定费(小)、骨伤制动外固定费(中)、骨伤制动外固定费(大)和骨伤制动外固定费(特大)不得同时计费。

    24.磁共振平扫、增强,同一次检查、不同成像方式,是否分别计价?

    “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磁共振(MR)增强-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计价说明明确:无论多少部位,使用同一成像方式仅加收一次;不同成像方式可累计计价。使用说明中“磁共振(MR)平扫-特殊方式成像(加收)、磁共振(MR)增强-特殊方式成像(加收)在同一次检查中,不同时计价”指的是相同成像方式不得重复计价,不同成像方式可分别计价。

    25.门诊输液可以按照“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普通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门诊观察床按同档床位费标准计价”收取床位费吗?

    不可以,原“输液观察椅”“输液观察床”项目费用已纳入相关项目价格测算,门诊输液不得收取床位费。

    26.指脉氧测定(及血氧饱和度测定)可以按照“心电监测费”的计价说明收费吗?

    不可以,原“指脉氧测定”项目费用已纳入调价空间,统筹用于价格结构优化,“心电监测费”计价说明指的是监测服务收费,测定不能对照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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