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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医疗保险措施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18 信息来源:查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的要求,现就医疗保险相关措施工作指引如下: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可按原规定正常发放。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员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手续的,可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受疫情影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足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五、疫情解除后,相关企业应尽快补办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正常缴费享受相关待遇标准;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工作指引执行期为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其中,疫情解除具体时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疫情解除时间一致。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的要求,现就医疗保险相关措施工作指引如下: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可按原规定正常发放。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员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手续的,可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受疫情影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足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五、疫情解除后,相关企业应尽快补办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正常缴费享受相关待遇标准;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工作指引执行期为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其中,疫情解除具体时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疫情解除时间一致。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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