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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20〕3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系统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医疗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来抓,强化责任落实,及时部署,做到“及时公开,主动公开”,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主动公开。设区市医疗保障系统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规范填写信息主动公开审核表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确保基层政务公开信息按时按点公开。同时, 要健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标准化机制,做好台账,切实完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送达和归档各环节制度,全面提升我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

    三、加强政策解读。设区市医疗保障系统部门要认真落实“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力度,注意运用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并通过政府网站栏目、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解读材料,方便群众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办理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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