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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1号 )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完善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布西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多发性硬化”用药新增“奥瑞利珠单抗注射液”;本市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调整为“中重度哮喘生物制剂治疗”,新增“本瑞利珠单抗注射液”。

    2.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三)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四)调出医保目录谈判药明确基金支付过渡时间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工伤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2026年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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