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制定了《广西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为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及时制定、公示重点监控目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自治区目录基础上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测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制定的目录需在自治区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品种数不得低于省级目录,并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或中医药局备案,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及区直医疗机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中医药局备案(Word文档和PDF版加盖公章)。
二、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对目录内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与原则并严格执行。对未纳入目录的药品,医师应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药品说明书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
各医疗机构要将重点监控目录内的全部药品纳入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范畴,充分公示、反馈利用处方点评结果。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进行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完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教育,规范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临床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辖区内合理用药重点监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监控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诫勉谈话、适时督查指导、限期整改。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刘建华、郑冬
联系电话:0771-2623125,2803623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二)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
联 系 人:郭小波
联系电话:0771-2845082
电子邮箱:gxzyyjyz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广西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化药及生物制品)
(排名不分先后)
|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
1
|
神经节苷脂
|
|
2
|
脑苷肌肽
|
|
3
|
奥拉西坦
|
|
4
|
磷酸肌酸钠
|
|
5
|
小牛血清去蛋白
|
|
6
|
前列地尔
|
|
7
|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
|
|
8
|
复合辅酶
|
|
9
|
丹参川芎嗪
|
|
10
|
转化糖电解质
|
|
11
|
鼠神经生长因子
|
|
12
|
胸腺五肽
|
|
13
|
核糖核酸Ⅱ
|
|
14
|
依达拉奉
|
|
15
|
骨肽
|
|
16
|
脑蛋白水解物
|
|
17
|
核糖核酸
|
|
18
|
长春西汀
|
|
19
|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
|
|
20
|
马来酸桂哌齐特
|
|
21
|
骨瓜提取物
|
|
22
|
鹿瓜多肽
|
|
23
|
斑蝥酸钠(含去甲斑蝥酸钠及斑蝥酸钠复方制剂)
|
|
24
|
脂溶性维生素及复方制剂
|
|
25
|
甘露聚糖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