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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卫健委关于印发《邯郸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医保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全面净化全市医疗行业环境,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卫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邯郸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邯郸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办公室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以申请公开)

邯郸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委网信办等9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卫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综合治理行业乱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优质、安全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2.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4.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5.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6.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严厉打击以下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1.伪造医疗文书、处方、票据、病历、检

査化验报告单,出具虛假诊断证明、结论等行为;2.降低收住院标准、虛假住院、诱导住院、空床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无指征治疗、冒名就诊、冒名报销等行为;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报销、虚记多记医疗费用,医嘱与检查用药不相符、串换药品和诊疗项囯、超量用药、超遺应症和禁忌症用药等行为;4.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等行为;5.出让转借社保卡、划卡提现、串换药品,用社保卡购买医保政策外的商品等行为:6.虚开发票、伪造售药清单、篡改参保人员取药数据信息等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

    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3.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5.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6.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坚决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对屡犯不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事医务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证书。

    1.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医保局)

    四、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政务服务管理办: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等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监管部门:依法对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进行审查,对广播、电视播放的虚假医疗广告进行查处。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4月-2020年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 年4月30日前)。各地各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和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明确行动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实效。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9年4月30日-9月30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各级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1日-2020年1月31日)。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四)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1日-2月29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筛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推广有益经验,及时将好做法固化为制度规定,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具体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2019年5月5日前将本地活动方案、联络员名单及对外投诉举报电话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10月5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于2020年2月5日前上报。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曝光重点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具体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医疗监管法治支撑。要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刘  静  王学开

 联系电话:8168119

 电子邮箱:hd8168039@163.com

 附件:邯郸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邯郸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量化统计表

___________县(市、区)                20__年__月 – 20__年__月

1.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驻地省直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器官移植

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

无故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购买药品、耗材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无证行医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2.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检查数量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器官移植

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

无故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购买药品、耗材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无证行医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3.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器官移植

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

无故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购买药品、耗材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无证行医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4.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器官移植

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

无故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购买药品、耗材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无证行医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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