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规定,我局组织完成第一批104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