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两病”?
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政策?
参加定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群众,且未办理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特病。
三、哪些药物可以在“两病”门诊购买并报销?
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专项用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
四、如何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一)参保城乡居民持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住院或门诊病历)、检查单、化验单申请办理。在当地二级(或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初审,经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在异地二级(或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参保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经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门诊“两病”人员信息由初审医疗机构录入“甘肃省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
(二)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城乡居民,以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为主体做好用药保障。
五、如何办理报销?
(一)本地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可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及异地居住、务工相关证明,回参保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六、“两病”患者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照60%比例支付。其中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需承担10%;使用“两病”用药目录所列药品以外或非“两病”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七、“两病”患者报销限额?
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
八、“两病”患者待遇期限?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自动延续。参保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两病”人员须重新进行待遇确认。
九、哪些费用“两病”门诊不予报销?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购买“两病”病种以外药品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缴费中断重新参保的“两病”人员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两病”门诊。
(二)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或者未达到“两病”确诊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报销。
(三)“两病”门诊用药支付限额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跨年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