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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9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背景

    我市按照国家、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3年11月1日起,省直职工医保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省、市政策在职工医保慢性病起付线、病种限额等方面存在差异,为确保“同城同待遇”,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

    一是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慢性病待遇可以“起步就报销”,同时保留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主要是提高医保慢性病待遇可及性。

    二是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单病种支付限额,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6500元。主要是提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探索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主要考虑是增加待遇享受途径,以有效解决特殊疾病患者“买药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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