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级各医疗机构:
据了解,我市个别医疗机构将三氧(臭氧)大自血疗法应用于临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缺乏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研究证据的临床技术,禁止临床开展。目前国家没有制定三氧(臭氧)大自血疗法技术规范,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明确,存在医院感染等安全隐患。经请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南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暂停开展三氧(臭氧)大自血疗法。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