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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院病例费用数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2017年以来,我市稳步推进按DRG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前已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但部分住院病例数据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深入推进DRG付费改革,实现指标和数据的全面监测分析,确保付费精准,现就进一步规范住院病例费用数据管理通知如下:

一、住院病例费用数据上传要求

医保基金允许支付的所有住院病例产生的全部费用数据应当据实全部上传。全部费用指当次住院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不得转嫁到门诊收费。

(二)当次住院需要使用的药品费包括国家谈判药品和其他高值药品的,均应计入当次住院费用。

(三)当次住院产生的检查检验费和血费等,无论是否发生于收治医疗机构,均应计入当次住院费用。

(四)当次住院费用含第三方资助、捐赠等费用的,上传数据时相关费用需标注相应情况。

(五)做好基础对码工作,确保医保码、标准科目编码与收费项目一致。

二、不实数据处理

(一)未按上述要求上传全部费用数据的,一经发现,按转嫁费用处理,当次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基础对码错误,导致出现与疾病诊断、手术操作无适应证的收费项目,按虚记费用处理,当次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当次住院费用中标注有第三方资助、捐赠等其他渠道安排解决医疗服务和项目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数据规范工作,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合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信息专班做好标注数据上传的相关系统建设工作。

(二)厘清数据,注重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上传数据要求,做好费用标注工作,全面、规范、精准上传住院病例费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请市本级医疗机构将2021年1-6月份第三方费用情况9(附件1和附件2)上报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核科,其余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报各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工作的股室。从7月1日起,每月30日前上报附件2,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附件1。

(三)加强监管,及时督导。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住院数据审核监管,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费用数据不真实、不全面、不精准、不规范的情况及时督导通报,并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四)本通知从6月1日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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