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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肺结核定点救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救治医院:

    为切实保障肺结核参保患者及时救治,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继续做好肺结核定点救治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

    (一)黔南州肺结核参保患者需在州内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诊治,实行按病种付费。(定点救治医院名单见附件1)

    (二)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给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与患者签订《黔南州肺结核全程定点救治承诺书》(附件2),严格执行定点救治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违反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省、州以及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肺结核付费结算标准

    (一)付费病种

    本文所指肺结核执行按病种付费,即诊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的初治菌阴性肺结核、初治菌阳性肺结核、复治肺结核三种。

    (二)诊疗规范

    肺结核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肺结核的诊疗,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付费标准

    救治费用主要包括门诊全程诊疗费或短期住院以及出院后继续在门诊治疗,定期检查等。

    对初治菌阴性肺结核、初治菌阳性肺结核、复治肺结核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标准和报销比例见(附件3)。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付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结算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肺结核诊治结算管理

    (一)因病情变化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患者中途被动退出治疗的,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缺乏依从性,主动退出治疗的,所发生费用不按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三)经门诊治疗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指征需要转为住院治疗,并未脱离临床路径的,定点救治医院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其救治费用按住院费用标准报销。

    (四)初治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完成全程规范化治疗后仍未治愈,转为复治患者,救治费用可按上述复治患者标准进行治疗和报销一次,医保经办机构会同疾控中心对定点救治医院初治涂阳治愈率进行考核,初治涂阳治愈率低于85%的应对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扣费,经抗结核药敏实验为耐多药肺结核或广泛肺结核,按照贵州省重大疾病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27日印发《关于黔南州新农合肺结核定点救治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黔南合医办发〔2017〕3号)同时停止执行。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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