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通知》要求,从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经确认减征的金额,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