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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邛崃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相关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0/04/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协同税务部门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圆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及《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做好成都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医中心办〔2020〕76号)精神,从2020年5月1日起启动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保条件

(一)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二)具有邛崃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及新生婴儿;

(三)父母一方具有邛崃市户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的,未满18周岁散居儿童及新生婴儿;

(四)具有邛崃市户籍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二、参保登记范围

(一)未参加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成年居民、18岁以下散居儿童及新生婴儿;

(二)高中、职高、高职、技师院校2020年毕业的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2020年年满18周岁的原散居儿童,以及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残联资助对象中调减人员;

(四)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残联等政府资助对象;

(五)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

上述人员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参保登记:

川内其它市州建档立卡贫困户;邛崃拟以普通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政府资助对象;邛崃拟以成年居民身份参保的川内其它市州高校大学生;其它市州已经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登记受理地点

(一)在册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在学校和幼儿园登记;

(二)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登记;

(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残联等政府资助对象,由资助部门负责登记。

四、参保登记资料

(一)登记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登记人父母本市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散居儿童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注: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所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0年5月1日-5月31日,完成政府资助对象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5月1日-5月20日,完成民政认定资助对象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认定资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工作。

5月21日-5月31日,完成残联资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工作。

(二)2020年6月1日-9月30日,完成在校在园学生和幼儿的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2020年6月1日-8月31日,完成在校和在园续读学生和幼儿的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2020年9月1日-9月30日,完成在校和在园新入学学生和幼儿的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完成新增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做好参保登记服务、医保政策宣传、与公安户籍数据比对等方式,做好参保登记扩面工作,确保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要加强对村(社区)参保登记受理工作人员的信息系统操作和政策培训工作,及时收集参保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做好业务指导。

(三)要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规定的参保范围,严把参保资格准入管理,不允许办理虚假参保登记,定期对已受理的登记资料进行抽查。

(四)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控制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的操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开展参保登记相关工作,避免造成重复参保。

邛崃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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