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省药监局建立了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现将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通过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二、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备案前,应先登录省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lfda.gov.cn/)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按照备案平台提示要求注册账户。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告》第七条要求提交备案资料。通过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和上传相关附件。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四、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邮寄或送至吉林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580号
联系电话:0431-87833030
除备案表原件外,其他申报资料无须提交纸质资料,但备案相关原始记录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五、在收到完整备案资料30日内,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备案平台按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平台将备案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