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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锡林郭勒盟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锡林郭勒盟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不断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政策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保障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两病”患者,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各旗县市(区)建立“两病”患者管理清单,根据治疗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用药范围。在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范围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原则,选取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推荐使用药品(见附件),并根据患者用药情况,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保障水平

1.纳入慢病门诊补偿范围的,继续执行《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办法》中慢性病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待遇水平不降低。

2.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两病”患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0号)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办理流程,服用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600元,并根据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四)政策衔接。要做好“两病”用药保障与现有门诊慢病保障政策的衔接,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病门诊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做好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病、门诊统筹的衔接,不得重复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同时,选取部分临床使用量较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根据“两病”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以及近2—3年平均就诊人数及费用标准,在总额预算基础上,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相应管理、监督考核机制。

(二)保障药品供应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病情相对稳定,符合要求的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药品调配时,随药品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南、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在减少患者跑腿次数的同时,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还要避免重复开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

(三)加强定点管理服务。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自治区确定推荐使用药品的处方管理、药品使用、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执行情况等“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工作认识。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推进机制,专人负责、挂图作战、台账管理。用药保障机制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盟级将进行周调度、月报告和年度考核,确保政策精准到人、用药科学合理、保障全面及时。

(二)落实部门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落实“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将“两病”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绩效考核,确保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和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基金监管。要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等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虚假诊断、冒名顶替、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建设。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语言,在医保经办大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准确宣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群众预期,避免“吊高胃口”和其他人群攀比,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精神,营造良好氛围。做好“两病”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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