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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5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16 信息来源:查看

医保函〔2020〕162号

拉玛·兴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云南地道药材生产的植物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局、云南省政府,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至今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医保部门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包含了藏药、蒙药、维药三类药品,共收载了93个民族药。

在2019年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

  您提出的《云南省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质优价廉的植物药名单》所列117种药品中,“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已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其余116种药品属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过渡期乙类药品。

  考虑到民族医药主要受民族医学理论的指导,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2020年7月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权限,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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