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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5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对《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原公告基础上,增加第六条: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统一调整为“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

    二、原第六条修订为:第七条药品批发企业取得化学药经营范围的,可以经营化学原料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标注。

    三、原第七条修订为:第八条药品现代物流批发企业名单,将在省药监局网站专栏进行公告。申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

    其他条款不变。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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