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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管理
发布时间:2018/06/06 信息来源:查看
6月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政策法规、库房设置条件、办理程序、委托与受托等方面,对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省内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沟通衔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基本技术要求》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跨市(州)设置库房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基本技术要求》以及库房所在地、市(州)审查标准的要求,新增库房应纳入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原有库房计算机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此外,外省(区、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四川省内设置库房的,须按照库房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川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是落实“强监管、助产业”的又一举措,将有利于在流通领域对医疗器械实施更加有效的追溯和监管,对促进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贮存运输的规范化、集约化、高效化、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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