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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新增补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的要求,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现就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新增补品种电子监管入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入网工作

  实施2012年版基药目录是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新增补品种电子监管入网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认识、科学安排、合理分工,确保基本药物新增补品种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如期入网。

  二、全面实施基本药物新增补品种入网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已于2013年3月13日以卫生部令第93号正式发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2012〕85号文件规定,新增补的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均应在目录发布后8个月内完成入网,产品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其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做到见码必扫,对所有赋码药品无论其中标与否,均须按照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电子监管码的核注核销,并及时上传数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对监管的基本药物品种进行核对梳理,迅速展开基本药物新增补品种入网工作。入网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3年12月1日起,对新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三、进一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其实施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入网,检查企业新增补基本药物药品电子监管入网执行情况,特别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按时做好新增补基本药物的赋码工作和督促经营企业及时核注核销,同时积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用密钥在线检查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请各单位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将各辖区内涉及基本药物(2012年版)新增补品种的药品目录(附件1)及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药品批发企业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于2013年6月15日前报省局信息中心,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联系人:陈丽

  联系电话:0871-6857181013708725301

  传真:0871-68571810

  邮箱:369514937@qq.com

  附件1:基本药物(2012年版)新增补品种药品目录

  附件2: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药品批发企业情况表

  附件1:

  州/市基本药物(2012年版)新增补品种药品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企业名称 是否入网 备注










































 附件2:


  州/市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药品批发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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