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健全我省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缓解失能人员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相关工作部署,省医疗保障局拟制了《安徽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3年10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 ah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待遇保障处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安徽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减轻长期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全民、公平普惠;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坚持多元筹资、引导个缴;坚持政策统一、分市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机制创新。
(三)工作目标。
先行先试阶段。2023年年底前,探索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对照省若干意见要求,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启动筹资。2024年7月1日前,各市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规范完善阶段。按照国家政策框架,规范完善我省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各项制度机制完备、政策措施比较健全、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资金筹集
全省统一筹资标准,按照自然年度筹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及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逐步建立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
先行先试阶段,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元。其中,个人缴纳28元,省财政和各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及财政补助30元,省财政补助部分和省直医保基金划转由省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标准后另行通知,剩余差额部分由各市财政、医保部门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作为过渡政策,个人不缴费的,暂纳入保障范围,享受较低保障待遇。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为本人和直系亲属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可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
待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出台后,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和缴费标准。
(三)保障待遇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待遇。
1.保障范围。所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员中,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依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重度失能人员。今后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调整保障范围。
2.支付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医保部门会同民政、卫健等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3.服务方式。我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方式。
(1)机构护理。在协议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居家长期护理或选择长期护理服务协议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
4.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在协议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或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1)个人已缴费。机构护理的30元/天;居家护理的15元/天。
(2)个人不缴费。机构护理的20元/天;居家护理的10元/天。
5.费用结算。
(1)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评估结论出具次日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变更次日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2)在协议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或养老机构护理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定期结算。
(3)居家长期护理或选择上门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待遇标准分别支付给失能家庭或长期护理协议上门服务机构。
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市另行制定。
6.不予支付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护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医疗、工伤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7.注重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基金管理
1.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2.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在各统筹区社保基金专户下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3.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保基金划转部分由财政专户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专账按照本方案规定,分别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账,按照规定设置长期护理保险有关科目,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4.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五)经办管理
1.经办模式。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域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服务协议中约定。
2.失能评估。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失能等级评估机制,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可通过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组建评估专家库,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失能评估工作的监管,确保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公平、公正、规范开展失能评估工作。失能等级评定费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失能等级评定办法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探索建立有长期护理保险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定点机构范围,协议机构管理办法及协议范本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服务项目管理。统一全省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按照“保基本、稳起步”的要求,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引导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有序、规范、优质的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服务项目设置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5.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综合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网上申请受理、服务实时监控、费用联网结算、数据汇总分析、基金安全监控等经办管理要求。
(六)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纳入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医保、财政等部门参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实施方案,有序有力推动工作进展。各市实施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在我省制度建立前已开展试点的地区,继续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开展试点探索,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并轨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经办费用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县级以上医院、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医养结合机构等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强化医疗护理行业监管;组织家庭医生、护理人员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操作规范化培训。人社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强舆论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化解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隐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为制度建设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