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需依法协助注销(取消)有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函,我辖区内有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裕善堂药房等3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市场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已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裕善堂药房等34家药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予以注销。经审查,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有关规定,同意注销。现按照规定予于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