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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3 信息来源:查看

为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疗待遇保障科  罗创译

联系电话:4590677 ,电子邮箱:yldybzk@163.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26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3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制度范围有关解读的通知》和《广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医保扶贫政策有关解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救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予执行。

(二)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不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第四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本文规定的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三)脱贫攻坚期间,边缘户按第四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本文规定的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

第四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常规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颇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9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边缘户住院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9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

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患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第四类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封顶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按应计入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合规治疗费用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8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边缘户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8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

四、参保缴费补助

(一)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和所需资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和所需资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边缘户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按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

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六、医疗救助业务办理

(一)住院医疗救助

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对因系统无法识别身份、信息错漏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需单独申报医疗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对象将低保、重残、特困、低收入等资格审批材料及医疗费用结算、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民政部门核对救助对象信息无误后,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系统,予以核报。

(二)门诊医疗救助

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对因系统无法识别身份、信息错漏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需单独申报医疗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对象将低保、重残、特困、低收入等资格审批材料及医疗费用结算、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民政部门核对救助对象信息无误后,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系统,予以核报。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认定审批,审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认定流程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确诊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填写《贵港市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认定表》(详见附件)报医院医保科审批。院方登录医保“两定服务平台”→待遇管理→居民重特大疾病申报。

2.医保科审批后由医院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进行重特大疾病类型确认。院方登录医保“两定服务平台”→待遇管理→居民重特大疾病审核。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记录当次有效。

(二)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应病种疾病的,正常享受对应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享受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额外认定。

(三)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患有桂医保规〔2019〕3号所列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一类、二类及本文规定的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在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享受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无需额外认定。

八、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定期提供现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花名册报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并及时终止退出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如不能在信息系统获取,由申请人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经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扶贫部门每月定期向医保部门提供最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边缘户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九、结算拨付

(一)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结算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按照救助对象户籍所属行政管理区域执行“属地审核、属地结算、属地拨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对账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从医保信息系统分别导出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明细表及统计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后报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双方对账无误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强化经费保障

1.各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编制。

2.各县(市、区)按规定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纳入“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各县(市、区)应积极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责任,在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资金拨付

1.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一个资金支出专户,用于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该专户除接受医疗救助资金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医疗救助基金至资金支出专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在该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

(三)加强资金核算与监管

1.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与单独核算。基金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要素和科目进行。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财政专户资金存储额变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及情况说明。

3.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施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禁止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运行规范等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持序推进。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项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把医疗救助做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  日起施行,贵港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贵港市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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