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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净化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提升医药行业创新动力,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医保发〔2020〕34号),推进建立本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度,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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