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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2021年11月1日前在安徽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保局同时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原备案医疗机构内使用的,原医保支付政策暂延长到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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