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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嫩江市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嫩江市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经2020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嫩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嫩江市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黑民优[2007]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六)患病或生活困难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本办法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等共同组成,即:省财政每年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优抚经费结余及吸收社会捐款等共同组成。
  第四条 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实行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取年度补助金额确定上限的办法。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一)重点优抚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余额,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特殊情况处理:长期患有慢性病,需长年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过高或虽经医疗补助尚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人应予以赔付的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经参保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报帐中心审核,按比例报销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可依据疾病证明书、用药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嫩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第八条 结合我市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须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不断完善和落实医疗诊察、用药管理等制度,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核准后,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好医疗补助的月报、年报决算统计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监督,确保医疗补助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12日嫩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嫩江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嫩政办发[200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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