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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岛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工作的通知(试行)(青医保办发〔2020〕13号)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10/0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按省局先行先试要求,文件决定推进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试点工作。

    1、什么是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工作?

    既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药械的货款,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结算。

    2、那些医疗机构参与直接结算工作?

    青岛市医疗保障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3、那些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参与直接结算工作?

    由国家、省、市及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定的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

    4、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工作的实施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械供应企业、医保经办机构在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执行前,在青岛市药械集中采购结算监测平台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二)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收到药械货物及发票后,应于次月6日前向结算监测平台上报上月度中选药械采购清单。

    (三)中选药械供货企业在2天内(次月8日前)对采购清单确认后,由结算监测平台生成结算清单并发送至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四)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3天内(次月11日前)对结算清单确认后,由结算监测平台生成月度付款清单。

    (五)付款清单由结算监测平台发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4天内(次月15日前)代为付款,同时结算监测平台向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发送月度付款凭证。

    5、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工作还有什么要求?

    (一)中选药械购货发票由中选药械供货企业向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山东省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要求上传相关凭证。

    (二)若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及时、准确上报采购清单或确认结算清单,造成药械款未能及时结算,责任由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若中选药械生产或配送企业未能及时确认采购清单,责任由供货企业承担。

    (三)政策执行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向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中选药械的预付金,并将结算的中选药械货款从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费用中扣除。若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月度药款大于月度结算费用,则在以后月份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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