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医保局、经开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河东新区和高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市医保中心,市城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日常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市城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服务和日常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一)定点医院。市城区(含船山老城区、河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下同)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申请医保定点的,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与经办;市城区内二级以下医院申请医保定点的,由船山区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与经办。
(二)定点零售药店、诊所。市城区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诊所申请医保定点的,由船山区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与经办。
二、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管
(一)定点医院。新增医院按“谁准入、谁监管”原则执行。已定点的市城区内13家二级及以上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传染病医院、遂宁市中医院、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遂宁市民康医院、遂宁妇产医院、遂宁骨科医院、遂宁嘉慧妇儿医院、遂宁嘉慧博爱医院、遂宁爱尔眼科医院、遂宁敬平精神专科医院、遂宁市船山区诚康精神病医院、遂宁君和医院)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监管和处理,其他定点医院由船山区医保中心负责监管和处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诊所。市城区内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诊所由船山区医保中心负责监管和处理。原属市医保中心监管的诊所和药店名单(包括编码、协议到期时间)由市医保中心以函件形式移交给船山区医保中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