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落实,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机构和人员、许可检查、常规检、有因检查、检查结果运用和处置等方面,对全区药品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细则》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检查分局成立、自治区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组建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有效落实《办法》根本目标,科学设计章节和条款,按照分工明确、权责一致,衔接顺畅的原则,明确了各类检查事项的承担部门(单位),着重解决“谁来检查”的问题。
《细则》定位准确,注重实际操作性。牢牢把握《细则》是补充和辅助定位作用,对《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做重复性表述。同时,突出可操作性,对检查机构和人员如何开展检查,部门间如何协同配合,检查结果如何运用做了详细要求,着重解决“怎么检查”的问题。
《细则》效能为先,体现智慧监管。充分运用智慧监管建设成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对检查全过程进行在线管理,掌握检查数据,开展统计分析,提高检查效能,有效解决“怎么管理检查”的问题。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以《细则》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建章立制、锻炼队伍,提高能力,使药品检查成为规范企业行为、发现风险隐患、保障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有效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